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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乡**村,现在贵阳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因无逮捕必要,于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冷某某蹿至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杨某某家中,准备实施盗窃时被杨某某发现,报警之后将其抓获。

2019年10月2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冷某某蹿至贵阳市云岩区松山路与罗汉营交叉口处,趁被害人卢某某不备(男,11岁,在校学生)将其一部VIVO牌Y81型手机抢走,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案发后,该手机变卖的100元人民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人民币100元;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等;

3.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卢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冷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春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冷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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