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冷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200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冷某某至位于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内陇村新田河墘路旁,见被害人蔡某甲彬的粤D9Y****号牌白色宝马牌小轿车停放在该处,车门没有上锁。冷某某打开车门进入车内翻找财物,盗走现金人民币1320元。
2、2019年10月7日18时许,被告人冷某某至位于澄海区凤翔街道昆美某某工业区某某玩具厂楼下,见被害人蔡某乙的粤DVG****号牌白色凌志小轿车停放在该处,车门没有上锁,冷某某打开车门进入车内翻找财物,盗走现金人民币900元。
被告人冷某某共盗窃作案2宗,盗窃数额共人民币2220元,被告人冷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蔡某乙、蔡某甲彬的陈述;
2、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
3、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4、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冷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晓环
2020年1月17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冷某某现羁押在澄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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