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冷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1********,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兴仁县,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乡**村**组,捕前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12月,被告人冷某某利用手机闲聊、聊呗、弈乐贵州麻将APP软件组织他人以打手机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至2019年12月3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共抽头渔利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指专班分析情报、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手机账单截图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清单、笔录、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
被告人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手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冷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智
检察官助理:杨红霞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冷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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