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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公诉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冷某甲,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65********,汉族,大学本科,群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号,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3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20时40分左右,被告人冷某甲驾驶冀T*****号小型轿车沿广交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广交路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探测仪对其进行检测,结果为189mg/100ml,随后冷某甲被带至故城县中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冷某甲的检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37.31mg/100ml,冷某甲对此检验报告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

2.证人冷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冷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查获被告人的视频光盘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广凯

检察官助理:张萌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冷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公安侦查卷壹册、检察起诉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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