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冷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85********,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桑植县**乡**村**组,现住桑植县**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桑植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桑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冷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农历冬、腊月间,邹某某(已判决)伙同田某甲(另案处理)在桑植县境内开设赌场,邹某某负责找寻场地、赌场内人员安排。受邹某某安排,蔡某某(已判决)负责找寻场地、赌场内打杂事务;吴某某(已判决)负责赌场放哨、场外车辆摆放、接送赌客等;被告人冷某甲负责洗牌、抽水。为躲避查处,赌场先后转移至桑植县**镇**村**道**村的农户家里。该赌场以“搬坨子”为赌博方式;期间,被告人冷某甲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冷某甲主动向桑植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被告人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邹某某、吴某某、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冷某乙、候某某、向某甲、向某乙、廖某某、田某甲、胡某某、徐某甲、卢某某、田某乙、张某某、徐某乙、唐某某、郑某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刑事判决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2.量刑情节证据: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冷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冷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孝莉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冷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桑植县**栋**单元**),联系电话:1887446****。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证人名单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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