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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某甲等八人诈骗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冷某甲,代号“**”、“**”,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人,住江西省修水县**乡**村**组。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冷某乙,代号“**”,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93********,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农民,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人,住江西省修水县**乡**村**组。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樊某某,代号“**”,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人,住江西省修水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代号“**”“**”,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人,住江西都昌县**镇**村**号。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被告人向某某,代号“**”,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84********,土家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人,住湖南省永顺县**乡**村**组**。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代号“**”,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8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人,住修水县**镇**村**组**号。2016年8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7年9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代号“**”,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人,住修水县**乡**村**组**号。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代号“**”、“**”,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8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人,住江西省修水县**镇**坊村**组**号。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甲等八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6日、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6日、5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冷某甲、冷某乙、周某某、向某某、黄某某、刘某某、樊某某、沈某某先后以偷越国境的方式到达缅甸后,先后在缅甸贺岛开发区一写字楼内、**农贸市场附近一居民房内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冷某甲、冷某乙共计诈骗120000.24元,发送诈骗信息5980995条,被告人周某某、向某某、刘某某、黄某某、樊某某、沈某某共计诈骗48700元,发送诈骗信息5980995条。现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被告人冷某甲、冷某乙、周某某、向某某、黄某某、刘某某、樊某某、沈某某先后到缅甸**市场附近一居民房内,在李某某(负责人,现在逃)的指导安排下,冷某甲担任组长,周某某、向某某、黄某某、刘某某、樊某某、沈某某负责网络推广、冷某乙担任客服和技术人员,采用向微信群发送兼职刷单广告,吸引被害人添加微信好友后引诱被害人关注微信公众号“**通”,冷某乙以客服身份向被害人发送链接谎称刷单返利,诈骗被害人钱财。

现查实在2019年8月16日冷某甲、冷某乙诈骗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城东新区**小区王某某71300.24元。此外冷某甲、冷某乙、周某某、向某某、黄某某、刘某某、樊某某、沈某某在参与期间发送诈骗信息5980995条。

2、2019年2月至8月,被告人冷某甲、樊某某、冷某乙、周某某、向某某、刘某某、黄某某、沈某某先后加入**集团,在缅甸贺岛开发区一写字楼内,通过抖音或微信添加被害人,取得信任后向被害人推荐诈骗平台,营造在平台内投资理财回报率高等假象,引诱被害人投资诈骗其钱财。在八人参与期间成功诈骗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的林某某48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被害人王某某、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冷某甲等八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甲、冷某乙、樊某某、向某某、周某某、刘某某、黄某某、沈某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冷某乙、樊某某、向某某、周某某、刘某某、黄某某、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莹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冷某甲等七人现被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被告人沈某某被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补充材料一宗;

3、手机一部;

4、银行卡三张;

5、笔记本电脑一台;

_6、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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