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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洪超贩卖毒品案)_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冷洪超,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6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无业,户籍雅安市天全县**乡**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月15日被雨城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10日被雨城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9年9月16日被雨城区公安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2019年11月20日被芦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洪超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冷洪超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冷洪超在其雨城区张家山电力公司对面租住房及附近、灯塔雅舍租住房及附近等地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彭某某(另案判决)、周某某、张某某等人。

一、贩卖给彭某某3次共12克

1、2019年3月一天,被告人冷洪超在其张家山电力公司对面出租房贩卖给彭某某甲基苯丙胺1克,收取毒资300元。

2、2019年3月一天,被告人冷洪超在其张家山电力公司对面出租房贩卖给彭某某甲基苯丙胺1克,收取毒资300元。

3、2019年4月1日,被告人冷洪超在静水楼旅馆房间贩卖给彭某某甲基苯丙胺10克,收取毒资4000元。

二、贩卖给周某某4次共20克

1、2019年5月一天,被告人冷洪超在雨城区北外环与北二路高架桥下贩卖给周某某甲基苯丙胺5克,收取毒资2500元。

2、2019年5月一天,被告人冷洪超在雨城区北外环与北二路高架桥下贩卖给周某某甲基苯丙胺5克,收取毒资2500元。

3、2019年7月一天,被告人冷洪超在雨城区富邦名城地下停车场贩卖给周某某甲基苯丙胺5克,收取毒资2500元。

4、2019年10月一天,被告人冷洪超在周某某雨城区北郊家院坝门口贩卖给周某某甲基苯丙胺5克,收取毒资2500元。

三、贩卖给张某某6次共1.2克

1、2018年一天,被告人冷洪超在其灯塔雅舍租住房贩卖给张某某甲基苯丙胺0.15克,收取毒资200元。

2、2018年2、3月份一天,被告人冷洪超在富邦名城地下停车场贩卖给张某某甲基苯丙胺0.15克,收取毒资200元。

3、2019年年初,被告人冷洪超在张家山电力公司路边贩卖给张某某甲基苯丙胺0.15克,收取毒资200元。

4、2019年2月一天,被告人冷洪超在草坝滨江奥斯卡小区门口贩卖给张某某甲基苯丙胺0.15克,收取毒资200元。

5、2019年2月一天,被告人冷洪超在草坝滨江奥斯卡小区门口贩卖给张某某甲基苯丙胺0.3克,收取毒资300元。

6、2019年4、5月一天,被告人冷洪超在熊猫绿岛公园停车场贩卖给张某某甲基苯丙胺0.3克,收取毒资300元。

四、贩卖给代某某2次共2克

2019年2、3月一天,被告人冷洪超在灯塔雅舍附近二次贩卖给代某某每次500元的甲基苯丙胺1克。

五、贩卖给舒某某1次共0.5克

2019年11月一天,被告人冷洪超在雨城区少年宫对面一楼房二楼消防箱贩卖给舒某某甲基苯丙胺0.5克,收取毒资400元。

2019年11月20日,芦山县公安民警将吸毒被告人冷洪超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1小袋0.65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冷洪超因吸毒行政拘留期满后,在宝兴县拘留所被雨城区公安分局民警传唤到案。被告人冷洪超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综上,被告人冷洪超贩卖毒品共计36.35克,其中贩卖共16次35.7克,现场查获0.6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理化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洪超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多人多次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6.3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洪超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冷洪超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舸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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