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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畅西盗窃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冷畅西,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住四川省古蔺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2月5日被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14日被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9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畅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5时11分许,被告人冷畅西通过翻窗进入胡某某位于泸州市江阳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盗走鞋柜上蓝色提包内人民币100元。

2019年10月4日2时24分许,被告人冷畅西通过翻窗进入祝某某位于泸州市江阳区**大道**段**小区**号楼住家中实施盗窃,因未发现可盗财物而离开。

2019年11月18日3时许,被告人冷畅西翻窗进入颜某某位于泸州市江阳区**小区****号楼**单元**的家中,盗走客厅内茶几上天梭手表一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畅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畅西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淳哲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冷畅西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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