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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祥国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冷祥国,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祥国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31日15时许,冷祥荣与夏某甲因发生纠纷而吵架,后被告人冷祥国、冷祥荣(已判)、冷祥福(已判)使用工具将被害人夏某甲的头部、胸部、腿部等部位打伤。经鉴定,夏某甲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冷祥国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夏某甲的陈述;3.证人夏某乙、姚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户口证明;6.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祥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祥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因本案已经向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告人冷祥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勇

                                 检察官助理:王琴

2020年4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鲁甸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案件卷宗材料叁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案件听取辩护人意见表》《认罪认罚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等法律文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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