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442号
被告人冼世杰,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村 **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冼世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冼世杰流窜至我市**镇**社区**网咖,趁被害人罗某某睡着之机,将罗某某放于电脑桌上的一部华为8X手机(参考价格约1500元)扒窃走,得手后被告人冼世杰逃离现场。2020年7月3日9时许,东莞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东莞市**镇**社区**路**号**房将冼世杰抓获。破案后,未能起获被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冼世杰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冼世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冼世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泳琪
2020年 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冼世杰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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