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刑诉〔2020〕Z116号
被告人冼定农,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盗窃罪,2009年2月11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2019年9月10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因吸毒,2007年2月5日、2012年4月12日、2015年1月12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5月15日被临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5月24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5日被临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冼定农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上午,被告人冼定农在海南省临高县**镇**村一橡胶林内向冯某某、林某某购买了一辆盗窃所得的五羊本田牌摩托车,冼定农先后交付了现金人民币2300元给林某某。后冼定农将该部摩托车骑回自己位于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的家中存放。2020年5月14日,冼定农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从其家中扣押了那辆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经鉴定,冼定农购买的那辆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价格为797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辆摩托车;
2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冯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冼定农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冼定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冼定农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冼定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冼定农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晓燕
书 记 员:王秋燕
2020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冼定农现羁押在临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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