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冼少平,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4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四会市(以上身份情况系被告人自报)。2016年9月30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冼少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报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该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冼少平在本市海珠区新港西路与东晓路交界路段,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白色块状固体4小包,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经称重,现场查获的白色块状固体4小包净重共计1.29克;经检验,上述白色块状固体4小包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称重取样笔录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冼少平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冼少平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冼少平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冼少平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冼少平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一年一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附:
1、被告人冼少平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缴获的毒品海洛因1.29克,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缴获的作案工具苹果6S Plus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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