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2243号
被告人冼庆祥,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6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路(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8年10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5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冼庆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请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0时许,被告人冼庆祥手持装有白色晶体1包的黑色塑料袋,从本市番禺区大石街河村东路四巷6号门前路段经过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冼庆祥身边地上缴获上述物品。经称量、鉴定,缴获的白色晶体状物品,净重465.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等物证;
2、到案经过、称量取样笔录、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钟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冼庆祥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冼庆祥非法持有毒品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冼庆祥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冼庆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浩铭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冼庆祥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光盘资料三张。
3、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65.5克,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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