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4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路**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冼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黄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4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冼某某、黄某丙、陈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9月30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19年10月17日讯问了被告人黄某甲,2019年10月18日讯问了被告人黄某乙、冼某某、黄某丙、陈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24日期间,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在逃)雇用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冼某某、黄某丙、陈某某在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小区进行组装假冒注册商标手表,被告人黄某甲负责陈某某的工资发放、该加工点的日常管理、接收订单、送货、收取手机零配件等工作;被告人黄某乙安排冼某某、黄某丙、陈某某组装假冒商标手表。每日18时许,黄某甲将当日组装好的假冒注册手表用一黑色背包装好,驾驶白色大众牌粤G2****汽车送货到广州三元里,第二天送货时以钢材质的40元一只、陶瓷材质的45元一只、碳纤维的50元一只的价格收取前一天手表的加工费。自2019年2月中旬至2019年6月24日案发,五人生产、销售假冒上述品牌的手表3300只,收取加工费148500元。
2019年6月24日18时许,民警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小区查获成品的假冒RICHARD MILLE注册商标成品手表110只,假冒FRANCK MULLER注册商标成品手表4只,假冒RICHARD MILLE、FRANCK MULLER、ROLEX注册商标的表面、表底盖、表带等手表零配件一批。经鉴定,查获被侵权产品正品市场销售总价值为人民币176984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胡某某陈述;5.被告人黄某甲等五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冼某某、黄某丙、陈某某未经注册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知识产权,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是假冒注册商标罪共同犯罪主犯,黄某乙、冼某某、黄某丙、陈某某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展宏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乙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保证人联系电话1382642****;
被告人冼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保证人联系电话1372910****;
被告人黄某丙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保证人联系电话1392209****;
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保证人联系电话1372484****。
2.卷宗三册、光盘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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