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Z1230号
被告人冼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3199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区**镇**村**号(以上均自报)。2020年4月9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冼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晚上11时20分许,被告人冼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我市**镇**路段,与被害人冯某某驾驶的粤TD**号轻型厢式货车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被告人冼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后果。肇事后,公安人员在我市**镇人民医院查获被告人冼某某。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冼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25.8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冼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被害人冯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冼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冼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冼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莹
检察官助理:黄伟鹏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冼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889869****)。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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