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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冼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冼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梧州市万秀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冼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冼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梧州市**路自西向东行驶。冼某某在驾驶车辆经过梧州市长洲区**路段时,跨越道路中心双实线与沿对向车道行驶的由被害人陈某某的桂D****6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导致冼某某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冼某某被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冼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45.5851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冼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冼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小萍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冼某某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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