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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冼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冼某甲(曾用名冼某乙,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6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广州市**公司**群众,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因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4月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7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冼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冼某甲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桂AX****小型轿车从广州市从化区口街小院流溪出发,行驶至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赤草村村道神岗二中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冼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冼某甲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冼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鉴于其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珍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冼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建议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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