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788号
被告人冼某某,男,1967年**月** 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身份证号码:C48****(*),汉族,高中文化,货运司机,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住深圳市福田区**村**巷**号**房。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9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冼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0时30分许,被害人在深圳市福田区**村**酒吧喝酒时与该酒吧的合伙人之一蒋某甲(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口角推搡,蒋某甲持硬物将李某甲头部砸伤,后双方被劝开。凌晨1时20分许,李某甲持空酒杯来到蒋某甲座位附近,与在该处的陈某甲(另案处理)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斗。随后,被告人冼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另案处理)、黎某某(另案处理)对李某甲拳打脚踢,导致李某甲全身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9月17日21时30分许,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村**巷**号**房抓获被告人冼某某。
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冼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5.6万元,与李某甲达成和解,李某甲对冼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医院检查报告书,抓获经过,和解材料,被害人出具的自愿放弃复评的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甲、李某乙、蒋某乙、杜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冼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冼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被告人冼某某获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冼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冼某某有期徒刑六到八个月或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宁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冼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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