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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冼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冼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队一出租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冼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冼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冼某某在其经营的广州市花都区**街**大道**市场**号**杂货店内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赌博,后交给上家“坚仔”并收取提成,每月约开10期,每期约20人投注,至今收受“六合彩”投注总金额约200000元人民币,获利约26000元人民币,2019年12月5日,公安人员查获上址,现场抓获被告人冼某某及参赌人员2人,起获华为手机一台、电脑主机一台、六合彩投注收据(二联)2本、人民币1713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冼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冼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沛贤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冼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5.扣押的华为手机一台、电脑主机一台、六合彩投注收据(二联)2本、人民币1731元(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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