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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冼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冼某某(绰号“弄泥”、“蜻蜓”),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贺州市平桂区********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5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1月30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我院批准,2020年1月1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冼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冼某某伙同杨某某(已判刑)分别在其家门口、平桂区沙田镇道西村秉塘片开设赌场聚赌,并雇请罗某甲(已判刑)等人在该赌场工作,该赌场主要以麻将筒子赌“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而从中抽头获利,冼某某负责提供场所、赌具以及哄抬赌场氛围,杨某某负责赌场的计数和放贷,罗某某负责赌场的“和利”(收钱及赔付)工作,赌场组织参赌人数累计超过二十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罗某甲、罗某乙、冼某甲、梁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冼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冼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冼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冼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冼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华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冼某某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证据目录、量刑建议书各叁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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