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8〕1844号
被告人冼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XXXXXXXXXX,汉族, 初中文化,系中山市XX厂员工,户籍所在地中山市XX镇XX街XX号。2018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捕,次日被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冼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9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日凌晨2时20分许,被告人冼某某在中山市三角镇高平村福隆水闸附近草地处,以暴力方式强行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性关系。过程中陈反抗,将被告人冼某某胸部咬伤,其胸部被被告人冼某某抓伤。
同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冼某某在上述头围下街30号其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冼某某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陈某兰人民币15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冼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式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正略
2018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冼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4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