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冼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冼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3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2020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冼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被害人欧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村**街**号**房通过陌陌软件认识被告人冼某某。2019年9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冼某某约被害人欧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村小学对面公交车站**吧小吃店见面,并称可以帮助被害人欧某某网络贷款。次日13时许,被告人冼某某约被害人欧某某在广州市海珠区**大厦**饮品店见面。被告人冼某某在被害人欧某某手机上安装贷款软件,从“招联好期贷APP”上帮其贷款5900元,并转入欧某某农业银行账号(已绑定支付宝)。被告人冼某某以可以帮助被害人欧某某还款为由,骗取其支付宝账号、密码。当日下午,被告人冼某某登录被害人欧某某的支付宝私自转走其人民币共7330.53元。当晚21时许,被害人欧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村发现其支付宝的7330.53元被盗,遂联络被告人冼某某,但被告人冼某某故意中断联络。次日11时许,被害人欧某某报警后,民警于2019年11月5日10时许在广州市**大街**号**房将被告人冼某某抓获。案发后冼某某的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欧某某7330.53元并取得后者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号及支付宝交易账号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冼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案发经过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冼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冼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冼某某案发后全额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冼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国华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冼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共3张;

3.本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