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诉〔2019〕283号
被告人冼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82********,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田阳县**镇**村**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12月18日被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吸毒于2016年5月16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5日被田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田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冼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冼某某系吸毒人员,因吸毒没钱买摩托车使用。2016年7月16日中午12时许,冼某某到田阳县田州镇**村**屯屠宰场边的**修理厂门口,看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桂L****0五羊本田弯梁摩托车(价值5000元),冼某某即扭断车头锁并接电启动摩托车后骑回家使用。被告人冼某某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盗窃摩托车的犯罪行为,2019年10月24日下午,民警在冼某某家中查获被盗的五羊本田弯梁摩托车。并将被盗车辆返还被害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平面图、照片、检查、提取、扣押、发还清单、现场辨认笔录等及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证人农某某证言;被害人黄某某陈述;被告人冼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冼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冼某某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冼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彦伊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冼某某现羁押在田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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