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冼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钦州市钦南区**镇**街**号。因犯盗窃罪,2016年10月10日被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2017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0 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冼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冼某某为了吸毒及赌博,多次来到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委盗窃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冼某某来到犀牛脚镇**村,撬坏铝合金窗后进入丁某某家中将一条项链和一枚戒指盗走。
2、2020年1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冼某某来到犀牛脚镇**村委**村,将朱某某放在家中现金人民币200元盗走。
3、2020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冼某某来到犀牛脚镇**村,将谭某某放在家中的一台OPPO牌手机盗走。
4、2020年3月3日,被告人冼某某来到犀牛脚镇**村,将蒋某某放在家中的现金人民币2250元盗走。
5、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冼某某来到犀牛脚镇**村,通过攀爬方式进入黄某丙家中将现金人民币170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冼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福全
检察官助理:陈麒亦
2020年8月24日
附:1.被告人冼某某现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和《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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