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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冼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一部刑诉〔2020〕Z189号 

  被告人冼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吴川市**镇**村**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冼某某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冼某某曾通过网上平台收购销售番薯。于2020年2月7日,客户韦某某向冼某某联系订购18吨番薯,冼某某便叫韦某某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定金到冼某某的微信。冼某某收到韦某某的5000元定金用于赌博挥霍,而没有采购番薯发货给韦某某。为了筹备赌资,冼某某自造了一张虚假的番薯过磅的单据,连同载货司机的电话号码发给韦某某,要求韦某某结清余下的货款。韦某某信以为真,便通过微信两次转账共36000元给冼某某。冼某某收到货款后用于赌博和偿还赌债,并没有采购番薯发货给韦某某。此后韦某某再无法联系到冼某某。冼某某骗取的41000元货款至今未退赔给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三张微信转账截图、全电子汽车衡磅码单、聊天记录、冼某某微信号及微信收款记录、韦某某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 2.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冼某某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冼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冼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冼某某现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四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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