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银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冼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R701****,汉族,硕士文化,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区***酒店**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立案侦查,于2019年11月2日移送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管辖。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后,于2019年11月16日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事前,被告人冼某某向陈某某虚构自己有能力帮助他人参加“2019年国庆70周年阅兵及侨胞宴”的活动。为增加可信度,被告人冼某某向陈某某转发了自己此前参加2009年国庆60周年活动的照片,并伪造了70周年阅兵等活动的行程。陈某某信以为真,遂提出可以通过售卖“国庆阅兵站+总理晚宴入场券”的方式赚钱。被告人冼某某表示同意,并约定事成后所得的收益与陈某某对半瓜分。之后,陈某某在其朋友圈宣传售卖“国庆阅兵站+总理晚宴入场券”的活动。2019年8月5日,被害人赖某甲看到陈某某在朋友圈宣传售卖“国庆阅兵站+总理晚宴入场券”的内容后,向陈某某提出购买两个名额的意愿,并按照陈某某要求提供了本人及弟弟赖某乙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同日14时44分许,陈某某微信向被告人冼某某说明了赖某甲愿意购买两个参加“国庆阅兵站+总理晚宴入场券”的名额。被告人冼某某要求陈某某先收10万元定金,并虚构自己要先“审核”赖某甲兄弟的身份。之后,被告人冼某某微信告诉陈某某,赖某甲兄弟的身份经“审核”过关。随后,陈某某微信告知赖某甲兄弟二人的身份信息“审核”过关,并与赖某甲就参加70周年国庆活动“入场名额”的价格进行协商。赖某甲最后同意以80万元的价格购买两个参加70周年国庆活动的“入场名额”,并同意预先支付10万元作为定金,剩余70万尾款待赖某甲兄弟二人入住北京钓鱼台宾馆后付清。17时19分,赖某甲在北海市海城区通过手机支付宝向陈某某转账10万元定金。18时13分,陈某某将收到的10万元中的8万元通过手机支付宝转给被告人冼某某,自己则分得2万元。被告人冼某某将所得的8万元赃款全部用于支付其租住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区**酒店**房的房租。2019年8月17日15时许,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侦支队民警在深圳市南山区**城**大酒店**房间将被告人冼某某抓获。
归案后,被告人冼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冼某某委托律师将与陈某某诈骗所得的10万元赃款全部退还赖某甲,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冼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曾德森
2020年1月22日
附:1、被告人冼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讯问笔录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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