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251号
被告人冼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90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临高县人,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7月12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2016年8月8日对冼某甲采取取保候审,由临高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冼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6年8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1日晚,被告人冼某甲和朋友在临高县**镇**村一起吃饭,喝酒。到了晚上8点多钟,冼某甲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来到临高县**镇由**路往**路方向行驶,至临高县**医院旁路段时被临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冼某甲当场进行酒精吹气测试,酒精含量结果是98.9mg/100ml。随后,冼某甲被带到临高县中医院抽血。经鉴定:送检冼某甲血样中检出酒精,其浓度为1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查询、酒精吹气结果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等;
2.证人冼某乙、冼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冼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冼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 能
代理检察员:王玉颖
2016年8月22日
附:1.被告人现住在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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