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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冼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806号

被告人冼某甲,曾用名冼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96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村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冼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冼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冼某甲在本区大石街河村村大街坊街20号对开路段,与被害人冼某丙(被告人冼某甲哥哥)因家庭纠纷发生争执,被害人冼某丙先用拳头推打被告人冼某甲,继而被告人冼某甲在路旁添兴百货超市内拿菜刀一把,在超市门口砍伤被害人冼某丙腿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期间,被害人冼某丁(被害人冼某丙儿子)在制止被告人冼某甲过程中,被被告人冼某甲砍伤手部(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冼某甲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冼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冼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冼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冼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冼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韫琦

检察官助理:袁巧仪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冼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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