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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凃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凃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4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麻栗坡县**街**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麻栗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栗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晚20时许,凃某某在麻栗坡镇**朋友家喝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小型普通客车回麻栗坡县城行至金溪道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凃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凃某某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段永政

                                             助理检察:陈楠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7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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