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准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单位准格尔旗**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74********,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乡**村,法定代表人吕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2018年8月1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判处罚金90199元。
诉讼代表人陈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79********,系准格尔旗**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73********,汉族,高中文化,准格尔旗**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兼**,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12月16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71********,汉族,专科文化,准格尔旗**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8月1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1648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1月28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准格尔旗**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吕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6日、2020年4月28日、2020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份至2018年6月份,准格尔旗**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露天矿开采及排土。经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勘查规划院鉴定,准格尔旗**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107.67亩,其中包括天然牧草地78.7785亩、旱地27.39亩、农村道路1.5015亩,造成农用地原生植被毁灭性破坏、土壤地质结构完全改变,土地性质由农用地转变为工业用地。
2020年6月24日,准格尔旗林业和草原局审批同意准格尔旗**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期工程项目临时占用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村天然草原29.2723公顷。经内蒙古中伟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测绘,上述非法占用的草原中尚有17.8305亩草原未取得审批。
被告人吕某某作为该公司**兼**,在明知部分施工土地未取得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由该公司**刘某某组织施工队进行施工,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
被告人吕某某、刘某某分别于2019年12月11日、2019年1月28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准格尔旗**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破坏。被告人吕某某时任该公司**兼**,负责公司整体工作,被告人刘某某作为该公司**,负责**矿的开采施工,二被告人在明知未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超批准范围施工开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莎日娜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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