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准检公诉刑诉〔2019〕183号
被告单位准格尔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150****,单位地址准格尔旗**镇**村**社**线**公里,法定代表人吕某某。
诉讼代表人周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7231976********,现住准格尔旗**镇,系准格尔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电话:1384770****。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系准格尔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准格尔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1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准格尔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准格尔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1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7日分别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准格尔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份至2017年6月份期间,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准格尔旗薛家湾镇三宝窑子村阳塔社断桥焉地块组织排矸,经鉴定未批先占地块总面积5.3456公顷,其中林业用地1.7123公顷,全部为有林地,林种为防护林。
吕某某系准格尔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全面工作。吕某某于2015年1月份至2017年6月份期间,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施工机械在准格尔旗薛家湾镇三宝窑子村阳塔社断桥焉地块排矸。
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吕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准格尔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作为**、**,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施工机械在准格尔旗薛家湾镇三宝窑子村阳塔社断桥焉地块排矸,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艳霞
助理检察员:张馥
2019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