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482号
被告人凌国文(自报),男,1987年**月**日出生,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委会**村**号。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抓获,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2年3月10日刑满释放。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抓获,被判刑九个月,2013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南宁市兴宁分局抓获,后被判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国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9月1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2日9时许,被告人凌国文窜至本市塘厦镇田心社区**网吧内预谋实施盗窃,趁被害人华某某睡着,将华某某放置在电脑桌面上充电的一部深蓝色的VIVO牌手机(价值约1800元人民币)盗走,得手后逃离现场。
2020年5月26日12时,公安机关在本市塘厦镇田心社区**路**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内将被告人凌国文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陈述,到案经过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凌国文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国文无视国法,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国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凌国文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凌国文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日日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凌国文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卷宗两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证据目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独任)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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