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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凌宗杰盗窃案)_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726号

被告人凌宗杰,男,出生于1968年****,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68********,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现住资阳市雁江区**小区****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1月26日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6日被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30日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宗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2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凌宗杰(戴红色头盔,黑色短袖,灰色长裤,棕色皮鞋)在雁江区西门市场一露天停车场内盗窃一辆蓝色双胜牌天祥1.3 米电瓶三轮车,该三轮车系车主钟某甲于2017年4月10日在雁江区小院镇隆相街刘摩托车车行以4800元的价格购买,经雁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三轮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1770元。

2.2020年6月13日5时许,被告人凌宗杰(戴红色头盔,黑色短袖,灰色长裤,棕色皮鞋)在雁江区南门市场公厕处盗窃一辆红色富贵泉牌战狼1.5米型电瓶三轮车,该三轮车系被害人徐某某于2018年6月27日以4480元的价格购买,经雁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三轮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2048元。

2020年7月27日,公安机关在资阳市雁江区人民医院附近将凌宗杰挡获,到案后,被告人凌宗杰拒不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钟某乙、徐某某等4人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江某某等6人的证言;4.被告人凌宗杰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8.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前科材料等其它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宗杰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宗杰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凌宗杰九个月至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若尘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凌宗杰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4卷,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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