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071号
被告人凌寿强,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乡**村**街**号。曾因抢劫罪于2013年9月6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盗窃罪于2017年7月12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曾因盗窃罪于2018年8月18日被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寿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凌寿强在深圳市沙井街道上星莲塘中区**巷**号房间门口,经观察发现房内无人,被告人凌寿强使用随身携带的万能钥匙打开门锁,进入房间内翻找到被害人蔡某某放置于住处内的现金人民币1500元、一块女式手表及一条黄金项链(上述两项物品均无法出具价格认定结论),随后被告人凌寿强携带上述物品通过窗户逃离现场。2020年7月6日18时许,被告人凌寿强在光明派出所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寿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寿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凌寿强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凌寿强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赃款赃物均未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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