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19〕1472号
被告人凌杰炜,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大道**小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被告人凌杰炜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杰炜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23日告知了被告人凌杰炜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凌杰炜,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案于2019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凌杰炜和朱某甲(另案处理)、朱某乙、谭某某(均已判刑)于2017年6月,经事先合谋,准备在贵州省贵阳市利用虚假的中彩网“重庆时时彩”网站实施诈骗。被告人凌杰炜负责管理招募的业务员,朱某甲负责管理网站后台、进行充值和提现,朱某乙负责管理财务、保管现金并安排人员取款,谭某某负责管理网站后台、操作充值。被告人凌杰炜和朱某乙、朱某甲、谭某某等人还纠集了朱某丙、朱某丁、朱某戊(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业务员,负责使用微信添加被害人为好友并聊天,向被害人推介虚假的“重庆时时彩”网站,谎称团队有专业的分析师,根据分析师指导购买彩票稳赚不赔,诱骗被害人在网站上注册会员并转账至指定的支付宝、微信账户充值。业务员先是诱骗被害人按照“分析师”的要求购买小额彩票,通过操控网页上的开奖结果让被害人“中奖”,当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再诱骗被害人加大投注购买大额彩票,通过操纵开奖结果让被害人亏损。被害人向指定的微信、支付宝转账后,朱某甲即将钱款提现至绑定的银行卡,再与谭某某通过后台操控使网页上可显示被害人账户资金情况,让被害人误以为自己充值的钱款及奖金均在网站的个人账户中并可以随时提现。在此过程中,朱某乙又纠集了易某某,谭某某又纠集了杨某某加入该诈骗组织。易某某和杨某某作为取款人,经朱某乙安排持银行卡至贵阳市相关银行的ATM机上将骗得的赃款取现,再将现金交由朱某乙统一保管。根据该诈骗组织约定,业务员可分得诈骗款项的30%至35%左右,易某某和杨某某可各分得扣除业务员提成和组织日常开销后的少部分利润,剩余利润由被告人凌杰炜、朱某乙、朱某甲、谭某某分配。
2017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凌杰炜及朱某乙、朱某甲、谭某某等人组织的诈骗组织采用上述手段,对江苏、四川、山东、吉林、河北、江西等全国各地不特定多数被害人实施诈骗,其中骗得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290000余元、被害人郁某某人民币76000余元、被害人任某某人民币15000余元、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8000余元、被害人宁某某人民币7000余元、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34000余元、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4100元、被害人侯某某人民币62000余元、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40000余元、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18000余元、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45800余元,合计人民币699900余元。2017年8月31日,朱某乙、谭某某等人被抓获时,公安机关从其住处当场查获该诈骗组织2017年8月份诈骗款人民币1002095元及涉案笔记本电脑2台、银行卡67张、手机19部等作案工具,查获的诈骗款已发还相应查实的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凌杰炜于2019年2月18日,主动联系江阴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查获的作案工具手机、笔记本电脑、银行卡等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银行卡交易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朱某丙、朱某丁、朱某戊的证言;
4.被害人邓某某、邱某某、侯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凌杰炜及同案犯朱某乙、朱某甲、谭某某、易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笔录;
7.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支付宝、手机微信聊天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杰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组织诈骗集团,利用通讯工具和网络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二、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旭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凌杰炜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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