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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凌某某、伍某某保险诈骗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诉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61973********,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住福建省**市**街道**路**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2019年2月28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30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21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慈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2019年3月12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伍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凌某某给被告人伍某某打电话商量,凌某某让伍某某将其车牌号为闽******的奔驰小车开入水中制造一起虚假事故,以便向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来骗取保险金。随后,凌某某将该车从福建省开到慈利县交给伍某某。2019年2月9日,伍某某独自驾驶该车来到慈利县**镇**村**组,故意将该车驶入八腊祠水库中,致使该车受损。事故发生后,伍某某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分公司申请了保险理赔,保险公司业务员在办理该车保险理赔的过程中,发现凌某某与伍某某存在刻意隐瞒事故及真实身份情况,有骗保嫌疑而报警。经福建立信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受损的闽******小车的残值为人民币5.5万元,凌某某与伍某某故意制造虚假事故骗取该车保险金49.5万元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理赔资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缴款书等书证;

2、证人白某某、杨某某、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凌某某、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伙同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投保车辆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共同犯罪中,凌某某和伍某某作用相当,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本案系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瑶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凌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2077****,被告人伍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6920****、1886726****。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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