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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凌某某、周某甲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89********,壮族,中专文化,务农,住广西龙州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水口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85********,壮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广西龙州县**镇**村**屯**组**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水口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口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周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初,被告人凌某某获知越南人“阿庸”(另案处理)有冻海产品需要代理申报进境后,叫上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另案处理)一起,为“阿庸”将非边民购买的普通货物,假借边民互市贸易的方式从龙州县布局互市点申报进境。其中,凌某某负责对接越南人“阿庸”、申报货物进境、缴税等工作及通知周某甲、周某乙做工;周某甲负责在中国货场看守货物;周某乙负责在海关申报大厅协助前来按指纹申报货物进境的边民填录申报信息。

2019年5月28日,凌某某以龙州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申报进口的一批冻中国对虾,在布局互市点接受查验时被海关人员查获,总净重15.29吨。

经查实,2019年3月20日至5月28日,凌某某参与走私进口冻海产品286.29吨,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16.281726万元。2019年3月20日至5月27日,周某甲参与走私进口海产品211吨,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71.8966万元。

凌某某、周某甲分别于2020年6月11日、2020年8月12日到水口海关缉私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某某、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周某甲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进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某、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长:刘  缨    

检察官:吴冬年    

2020年10月10日  

附:

1. 被告人凌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广西龙州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7777******;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广西龙州县**镇**村**屯**组**号,联系电话18070******。

2. 案件侦查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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