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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凌某某、廖某某、李某甲、洪某某、苏某某串通投标案)_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1975年5月24日生出生于安徽省歙县,公民身份号码3410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工程承包商,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镇**道**号**小区**幢**室。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祁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24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7月18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于安徽省祁门县,公民身份号码3410241977********,汉族,初中文化,工程承包商,住安徽省祁门县**镇**路**广场小区**幢**室。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祁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25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7月18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生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公民身份号码3427001963********,汉族,初中文化,工程承包商,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幢**室。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祁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于安徽省祁门县,公民身份号码3410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工程承包商,住安徽省祁门县**镇**路**小区**幢**室。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祁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于安徽省歙县,公民身份号码3401041966********,汉族,大学文化,在黄山**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住安徽省歙县**路**号。2019年4月21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祁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廖某某、李某甲、洪某某、苏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6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分别于2020年6月10日、2020年8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份,被告人凌某某、廖某某、洪某某得知祁门县2017年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工程二个标段正在招标,于是共同商议一起进行投标,费用均摊,中标后获取利益也均分。被告人凌某某、廖某某、洪某某明知自己没有投标资质情况下,借用巢湖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瑞丰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凤阳县天龙水利建筑有限公司等外地公司的资质进行围标。

为了提高中标几率,被告人凌某某安排被告人苏某某依据开标时抽取K值的三种可能(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别计算出3组投标报价。后通过控制商务标报价,操控公司进行投标。2017年8月1日,该工程开标,巢湖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以2725659.58元价格中标第1标段,安徽瑞丰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以2304339.9元价格中标第2标段。后被告人凌某某对该工程第2标段进行施工,被告人廖某某对该工程第1标段进行施工。

2.2018年元月,被告人凌某某、廖某某、李某甲合伙对祁门县2012-2014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结余资金工程3个标段进行投标,投标费用均摊,中标后获取利益也均分。后借用滁州市振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博雅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安徽华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禹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卓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丙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兴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正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外地公司资质进行围标。

被告人凌某某安排被告人苏某某依据开标时可能抽取的K值,分别计算出多组投标报价。后通过控制商务标报价,操控公司进行投标。2018年2月12日,该工程开标,滁州市振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以1951236.23元元价格中标该工程施工3标。中标后,该工程施工3标由被告人凌某某承建。

3.2016年2月,被告人凌某某、李某甲借用蒙城县水利局建筑工程队、福建省宁德市水利电力工程局、安徽瑞丰水利建筑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资质对2016年祁门县叶村河防洪治理工程2个标段进行围标,被告人凌某某指使被告人苏某某依据开标时可能抽取的K值,分别计算出多组投标报价。后通过控制商务标报价,操控公司进行投标。安徽蒙城水利局建设工程队以4872856元的价格中标第1标段。中标后被告人凌某某、李某甲对该工程第1标段进行施工。

被告人凌某某、李某甲主动退赃18万元,被告人廖某某主动退赃6万元,被告人苏某某主动退赃2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017年祁门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祁门县2012-2014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结余资金工程质量检测报告;钟某某中国银行流水;蒙城水利局建筑工程队营业执照、接受委托书、施工合同书记明细账;梁某某汇款转账250000元到祁门县财政账户记录;安徽瑞丰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保证金缴纳及退回凭证、项目文件、补充协议、凌某某支付投标费用凭证、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书、施工合作协议书、完工验收鉴定书;王某甲汇款到祁门县财政局账户430800元凭证;巢湖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目标祁门县2017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工程1标段管理责任书、银行转账凭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书;凤阳县天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安徽博雅园林建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投标转账记录、滁州市振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转账记录、安徽华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转账记录;

安徽卓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丙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禹穗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兴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正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凌某某、廖某某、苏某某、李某甲退赃款转账凭证;

各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及户籍基本信息;凌某某、方某某建设银行开户信息及资金流水明细表;祁门县2012-2014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结余资金工程、祁门县2018年度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建设项目施工工程、祁门县2017年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工程、2016年祁门县叶村河山洪沟防洪治理工程、祁门县2015、2016年年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工程投标评标中标资料;

2.证人陈某某、汪某某、黄某甲、张某甲、钟某某、郑某甲、薛某某、梁某某、万某某、郑某乙、曹某某、王某甲、杜某某、王某乙、尹某某、王某丙、唐某某、黄某乙、马某某、李某乙、李某丙、葛某某、付某某、张某乙、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凌某某、廖某某、李某甲、洪某某、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廖某某、李某甲、洪某某、苏某某在未取得投标水利工程资质情况下,借用多家公司资质进行围标,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某、廖某某、李某甲、洪某某、苏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凌某某、廖某某、李某甲、洪某某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被告人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洪某某投案自首,被告人凌某某、廖某某、李某甲、苏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凌某某、廖某某、李某甲、洪某某、苏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海俊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凌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5598****;

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0559****;

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65598****;

被告人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05598****;

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15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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