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3198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武汉亿次方滴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策划,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住西塞山区**街道**巷**号**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监视居住,后于同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21987********,汉族,高中文化,原武汉亿次方滴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端技术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住沙洋县**里**镇**里社**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2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武汉亿次方滴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客户端技术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住江夏区**大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武汉亿次方滴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客户端技术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住江岸区**街**号**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武汉亿次方滴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住钟祥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9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武汉亿次方滴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住洪山区**路**号**社**。因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李某甲、王某甲、袁某某、马某某、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于2019年11月22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1月23日期间,吴某某与李某丙(均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利用武汉亿次方滴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乐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建立名为“捕鱼猎人”与“热血斗牛”、“万人炸金花”的游戏APP平台从事网络赌博活动,招引代某某、陶某某、王某乙等人在该平台以游戏币为筹码进行赌博,发展“银商”为玩家提供游戏币与人民币之间的兑换交易,从中赚取差价。
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23日期间,被告人凌某某明知“捕鱼猎人”游戏是赌博游戏情况下,仍在武汉亿次方滴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捕鱼猎人”游戏的策划人员,参与设计“水族馆”功能,实现人民币与游戏币之间的兑换。期间,“捕鱼猎人”赌博平台收取赌资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90余万元,其个人从中获取工资及年终奖金共计人民币9.5万余元。
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23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捕鱼猎人”游戏是赌博游戏情况下,仍在武汉亿次方滴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捕鱼猎人”游戏的服务器开发和维护人员,参与设计“水族馆”功能,实现人民币与游戏币之间的兑换。期间,“捕鱼猎人”赌博平台收取赌资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90余万元,其个人从中获取工资及年终奖金共计人民币11.5万余元。
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23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捕鱼猎人”游戏是赌博游戏情况下,仍在武汉亿次方滴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捕鱼猎人”游戏的客户端技术人员,参与设计“水族馆”功能,实现人民币与游戏币之间的兑换。期间,“捕鱼猎人”赌博平台收取赌资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90余万元,其个人从中获取工资及年终奖金共计人民币14.4万余元。
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23日期间,被告人袁某某明知“捕鱼猎人”游戏是赌博游戏情况下,仍在武汉亿次方滴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捕鱼猎人”游戏的客户端技术人员,负责客户端维护、平台上线与技术支持。期间,“捕鱼猎人”赌博平台收取赌资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90余万元,其个人从中获取工资及年终奖金共计人民币19.7万余元。
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23日期间,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捕鱼猎人”游戏是赌博游戏情况下,仍在武汉亿次方滴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捕鱼猎人”游戏的运营人员。期间,“捕鱼猎人”赌博平台收取赌资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90余万元,其个人从中获取工资及年终奖金共计人民币6.1万余元。
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23日期间,被告人李某乙明知“捕鱼猎人”游戏是赌博游戏情况下,仍在武汉亿次方滴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捕鱼猎人”游戏的运营人员。期间,“捕鱼猎人”赌博平台收取赌资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90余万元,其个人从中获取工资及年终奖金共计人民币5.9万余元。
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凌某某、李某甲、王某甲、袁某某、马某某、李某乙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上述六名被告人均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其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被扣押手机、硬盘等财物;
2.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表格制作说明及相关交易流水表格、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相关银行卡工资流水账单、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叶某某、王某乙的证言及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凌某某、李某甲、王某甲、袁某某、马某某、李某乙及同案犯吴某某、李某丙、陈某某、高某某、李某丁、冯某某、孙某某、芦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账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李某甲、王某甲、袁某某、马某某、李某乙明知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仍提供帮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上述六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某、李某甲、王某甲、袁某某、马某某、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凌某某、李某甲、王某甲、袁某某、马某某、李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熙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凌某某(电话:186********)、李某甲(电话:159********)、王某甲(电话:151********)、袁某某(电话:138********)、马某某(电话:183********)、李某乙(电话:150********)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伍册。
3.被告人凌某某主动上交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李某甲主动上交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袁某某主动上交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4万元;被告人王某甲主动上交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3.59万元;被告人马某某主动上交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李某乙主动上交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3万元。上述六名被告人上交的非法所得及扣押款物目前均保管于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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