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420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林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0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4月26日l时许,凌某某、林某某在徐闻县徐海路船说音乐餐厅内喝酒时,被隔壁桌的苏某甲和许某某因喝酒发生争吵时撞到,凌某某、林某某与苏某甲等人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凌某某、林某某抄起铁凳子就砸向苏某甲、许某某等人,致苏某甲、许某某、苏某乙等三人不同程度受轻微伤害,接着双方都离开船说大厅内至停车场,后又发生争吵,之后凌某某、林某某等人持器械殴打刘某某,致刘某某右手手掌、双手臂等部位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苏某甲、许某某、苏某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指认笔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人口信息表、说明材料等;2.被害人苏某乙、刘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凌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文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6.船说音乐餐厅内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林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某、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小枫
(院印)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凌某某、林某某现被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201页,检察卷1册2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二份(装订于检察卷)。
4.《量刑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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