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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凌某某、翟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凌某某(绰号“某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镇**居委会**里**号,租住在钦州市**。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1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翟某某(绰号“某某乙”),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现住**镇**小区**栋**单元**楼。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11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凌某某已结婚,与被告人翟某某、“二姐”(未到案)协商以相亲的名义诈骗他人钱财,凌某某扮相亲女子“黄玲”,翟某某扮作媒婆,“二姐”假扮凌某某的母亲,翟某某的女儿(未成年人)扮作凌某某的侄女,四人合伙在钦州市市区、钦北区小董镇、平吉镇、长滩镇等地多次以相亲的名义诈骗他人钱财,分别是:

一、2019年8月,凌某某、翟某某、“二姐”等人以相亲的名义在钦北区大垌镇与平吉镇男子林琦深见面相亲,以见面红包、购物、购买营养品、车费等名义骗取林琦深4100元人民币。

二、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3月,凌某某、翟某某、“二姐”等人以相亲的名义在钦州市年年丰与长滩镇男子黄某某见面相亲,以见面红包、购物、购买行李箱、车票等名义骗取黄某某6400元人民币。

三、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4月,凌某某(自称“黄梅”)、翟某某、“二姐”等人以相亲的名义在钦北区大垌镇与长滩镇男子朱某某见面相亲,以见面红包、购衣服、充话费、购买电动车等名义骗取朱某某6000元人民币。

四、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3月2日,凌某某、翟某某、“二姐”等人以相亲的名义在钦北区小董镇与**村男子周某甲见面相亲,以见面红包、定婚等名义骗取周某甲46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相关书证;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凌某某、翟某某的供述;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某某、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某、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毅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讯问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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