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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凌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 2154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2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凌某某为规避法定房产过户程序,提供本人相关户口信息、通过其朋友伪造居民户口簿一本。后其持假户口簿在本市下城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程中被工作人员发现,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

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凌某某伪造的居民户口簿上字样为“杭州市公安局采荷派出所户口专用”的两枚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凌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凌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凌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 伟

检察官助理:金韬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凌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9*******;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电子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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