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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凌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凌某甲(曾用名凌某乙),女,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富阳**装饰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新******号,现租住本市富阳区**街道****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以来,被告人凌某甲为自己发展装修业务需要,以与罗某某信息交换的方式,将自己在提供装修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富春上城、西郊半岛、大家小墅等多个小区业主的姓名、联系电话、房号、面积、身份证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211条提供给罗某某,并非法获取云水山居和云水湾等多个小区业主的姓名、联系电话、房号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718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凌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凌某甲、罗某某的手机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根生

2019年114

附:

1. 被告人凌某甲在原住处候审(联系方式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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