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以来,被告人凌某甲为自己发展装修业务需要,以与罗某某信息交换的方式,将自己在提供装修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富春上城、西郊半岛、大家小墅等多个小区业主的姓名、联系电话、房号、面积、身份证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211条提供给罗某某,并非法获取云水山居和云水湾等多个小区业主的姓名、联系电话、房号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718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凌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凌某甲、罗某某的手机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根生
附:
1. 被告人凌某甲在原住处候审(联系方式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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