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M30******,汉族,大学文化,住址澳门特别行政区**花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3时许,被告人凌某某酒后驾驶粤CYV****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我市香洲区九洲大道行驶至交**路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其血样送检,被告人凌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凌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跃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凌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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