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508号
被告人凌某某(自报),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19日02时05分许,被告人凌某某醉酒(经鉴定,凌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76.17mg/100mL)驾驶粤SZ6****号牌小型轿车,在东莞市凤岗镇水岸山城路段,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户籍材料等书证,视听资料执法录像,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凌某某判处一个月二十五天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奎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凌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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