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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凌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887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群众,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0时54分许,被告人凌某某酒后驾驶浙E8****小型轿车行驶至长兴县雉城街道明珠二路和长海路交叉口与李某某驾驶的浙EH****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凌某某未及时察觉故驾车离开,后被长兴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凌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89mg/100mL,属醉酒驾驶。

经长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凌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5.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现场照片、抽血照片、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凌青

                                    2020年8月20日

附:

1. 被告人凌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6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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