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凌某某酒后驾驶冀F*****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在本市一中学校门口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凌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1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个人电子档案等;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报告单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超
附:
1.被告人凌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河北省涿州市**区**路**号。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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