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从事工程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镇**村**组**号。2019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7日晚,被告人凌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的一个食堂吃晚饭期间饮酒,当晚21时20分许,被告人凌某某驾驶湘******号小型汽车搭载张某某、钟某、凌某某去往**国际,当车辆沿万家丽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长沙大道路口时,被告人凌某某被民警查获,经抽血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9.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抽血记录表、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单、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醇检测报告;5.查获现场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琳
2019年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凌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92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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