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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凌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至12月16日期间,被告人凌某某在平江县**镇**村其家中、南江大酒店先后6次容留吸毒人员王某甲、王某乙、何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1日晚,被告人凌某某容留王某甲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9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凌某某在南江大酒店开房容留王某甲在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9年12月11日下午,被告人凌某某容留王某乙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19年12月12日下午,被告人凌某某容留何某某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

5.2019年12月14日晚,被告人凌某某容留王某甲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

6.2019年12月16日晚,被告人凌某某容留何某某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9年12月18日,民警在被告人凌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现场查获了吸毒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尿样检测结果、平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5.电子证据: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为吸毒人员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凌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凌某某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江毅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凌某某现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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