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凌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道**路**号,现住寻乌县**镇**中学门口。因犯强奸罪,于2003年12月17日被寻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寻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11年5月23日因吸毒被寻乌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一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寻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寻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凌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6月间,被告人凌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在寻乌县**镇“**大酒店”开好房间容留张某某、蓝某某、廖某吸食冰毒。

2019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凌某某明知蓝某某吸食毒品的情况下,在被告人凌某某位于寻乌县**镇**中学门口的家二楼客厅容留蓝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测单等;2.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辨认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蓝某某、廖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与辩解: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多次提供场所为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累犯、自首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江林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寻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